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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减持
2017-08-19 09:47:43来源: 作者:

  本报综合消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公布,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对其股份减持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四是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深交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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