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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品金融风向标 艺术品信托与信托单位认购浅析
2017-08-19 07:55:44来源: 作者:

  

刘双舟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主要归结为两个原因: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二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

   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2009年6月18日,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推出“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属于这种类型,标志着国内信托机构正式介入艺术品投资领域。该信托最终共获得44自然人的有效认购,募集资金计4650万元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数名著名画家知名画作的收益权。2011年1月6日国投信托开始销售“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存续期间24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在8.50%以上。在国投信托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涉足艺术品投资领域。在2011年,艺术品信托共发行了45款,比2010年多了35款,增长幅度达350%;发行总规模超过55亿元,2010年度的发行规模仅为7.57亿元,同比增长626.17%。2012年信托发行相关政策出台后,各信托公司的艺术品投资信托发行支数明显下降,只有12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艺术品信托产品34款,融资规模为33.46亿元,与2011年相比,产品数量减少了11款,环比下降22.73%,发行规模环比下降39.5%。从2013年开始艺术品信托的发行规模在不断减少,全年只发行了20款,而2014年艺术品信托发行数已经下降到10款。由于国内艺术品信托的运作期限大约在2-3年,因此2013年和2014年成为了集中兑付艺术品信托的年份,导致之前大规模发行的艺术品信托整体运营状况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艺术品信托与一般动产信托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托转移的是实物资产,而艺术品信托委托人初始转移的是资金财产,存续期满归复的是剩余资金的分配权和认购份额的收益权,并不享有投资标的的所有权。首次认购计划的资金财产数额起点为千元至万元不等,因此艺术品投资人需满足的条件首先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资格,如我国《信托法》第1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从本质上讲,艺术品信托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艺术品资产成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种重要资产配置标的。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投资者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将资金配置到艺术品领域,通过专业运作、组合化投资、运作渠道和资金优势,使得社会大众在没有艺术品投资专业经验和精力,没有购买高价艺术品实力的情况下,可以从艺术品市场中获取收益。其二,艺术品资产成为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资产定价的标的,也就是说收藏艺术品的个人或机构能够依靠手中的艺术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进而获得资金的融通。由此可见,艺术品信托是将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一种机制与平台,使不拥有艺术品的投资者也能获得艺术品升值的收益,同时使艺术品拥有者将艺术品资产转化为现金流。

   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艺术品信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艺术品为标的的信托,另一种是以投资艺术品的资金为标的的信托。前者属于融资型信托,艺术品所有人作为融资方,将艺术品进行抵押融资,或者直接让信托公司购买抵押的艺术品,到期之后艺术品公司再以固定的利率进行回购;后者属于投资型信托,信托公司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购买艺术品,待艺术品升值之后,再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利润。

   信托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及对应的信托资金不变。认购是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以取得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行为。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通常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即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应当于推介期结束后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类型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选择认购信托单位的类型,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享有劣后受益权。

   受托人在保管行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接受认购的信托资金即转为信托财产。信托单位认购份数与类型的确认以受托人发出的信托认购确认书为准。保管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将认购确认书送达委托人。

   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未按约定提交书面撤销申请或其书面撤销申请未于信托计划成立前实际送达受托人的,其撤销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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