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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二刑”背后有大佬 站台的邯郸警察在喊冤
2019-03-30 19:51:48来源: 作者: 芦荀

  海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刘延波、孙盟盟仅是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的警察,在使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杜建国、孙学志二人与赵永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他们只是“前台演员”,“幕后大佬”至今尚未浮出水面。

  三方确认500万元前期花费

  杜建国在海南省昌江县从事矿业多年,拥有丰富的矿石加工技术,并决定购买和加工海南某国企所属位于昌江县石碌铁矿的矿石。也就在这个时候,杜建国通过邯郸市即将退休的领导干部李某金,认识了邯郸老乡赵永平。

  赵永平到昌江县对石碌铁矿考察之后,决定与杜建国、孙学志共同购买铁矿石,买矿前期所需的各种费用由赵永平垫付。

  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21日签订石碌贫矿购买合同期间,赵永平分三次共计垫付前期费用500万元。三次转款记录载明,先由赵永平的妻子文某转给李某金,李某金再转给杜建国,杜建国按照赵永平、李某金的安排支付了少部分,其余款项再次转给孙学志支付。第一次转款金额为150万元、第二次转款金额为100万元、第三次转款金额为200万元。

  2010年2月6日,杜建国将他与孙学志买矿的前期费用和组建海南中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的开支,共计526.7万余元,与赵永平、李某金进行了对账,从上午9点到下午2点,三人对所有账目进行了确认。

  这张以《收条》为形式的确认单载明:杜建国交来各种花费和费用支出共计526.7万余元,将前期500万元费用扣除后,尚欠杜建国26.7万余元,待以后由中天公司偿还。《收条》上签字人系赵永平、李某金。

  

 

 

 

  石碌贫矿的选矿设备

  也就是说,在收购石碌铁矿和组建中天公司的过程中,赵永平垫付了500万元,而杜建国实际支付了526.7万余元,中天公司尚欠杜建国26.7万余元。

  2010年3月1日,赵永平将526.7万余元费用在中天公司报销后,将26.7万余元由李某金转账给了杜建国。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石碌贫矿的时候,中天公司尚未成立,所有买矿手续都是以北京中天宏能矿产勘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能公司”)的名义办理的,因此,2010年10月21日,赵永平、杜建国、孙学志以中天矿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中天宏能公司签订了《海南石碌铁矿石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

  合作协议明确了赵永平、杜建国、孙学志为中天矿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并确定赵永平占55.8%的股份(其中帮李某金代持3.6%股份)、杜建国占24.4%的股份(帮其他两人代持14.2%股份)、孙学志占19.8%的股份(帮他人代持1.8%的股份)。

  合作协议还约定,三条铁矿石生产线分别由赵永平、杜建国、中天宏能公司各自投资建设,分别确定为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杜建国的车间为二车间。

  合作协议还明确,杜建国在中天公司的三个车间还实际持有10%的股份属于技术入股,由其向各车间提供技术服务,二车间由其自行投资。

  以“监视居住”名义非法拘禁

  中天公司正式成立之后,与中天宏能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由大股东赵永平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二、三车间都独立正常经营。

  2011年10月10日,中天公司通知二车间(杜建国),因生产需要向外购入第九批铁矿石,按照中天公司提供的分配表,二车间须向中天公司账户汇入购矿款726.9万余元。接到通知之后,二车间(杜建国)向中天公司账户汇入726.9万余元,并按照中天公司的通知补缴了差价款24.7万余元,共计751.6万余元。

  三天之后(10月13日),中天公司突然给二车间(杜建国)通知,单方面称二车间(杜建国)欠管理费560万元,该欠款从二车间(杜建国)已付的第九批铁矿石款(751.6万余元)中直接扣除。

  2011年12月5日,中天公司再次通知二车间于12月我5日之前向公司转入650万元作为第九批铁矿石的购矿款。二车间(杜建国)再次向中天公司汇入650万元之后,中天公司只向二车间提供了650万元的铁矿石,其余751.6万余元拒不退还。

  

 

 

 

  石碌贫矿的粗矿产品

  杜建国告诉磅礴社(微信ID:paboor),赵永平为了达到侵吞其投资的二车间、中天公司10.2%的投资股份和三个车间10%的技术股份,以及751.6万余元的目的,利用在邯郸的人脉关系,买通了邯郸县公安局的“核心人员”,联袂“前台演员”刘延波、孙盟盟,炮制出了这起最终被宣告无罪的“诈骗案”。

  邯郸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材料载明,2011年10月16日,赵永平到该局报案称,石碌铁矿石项目只需要120万元,杜、孙二人的运作费没有花到500万元,杜建国只提供了170余万元的票据,其余花费说不清去向,并且不归还赵永平。

  邯郸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之后,当天(10月16日)即立案和对杜建国、孙学志进行网上追逃。10月21日,杜建国、孙学志被海口市龙华公安分局金贸派出所羁押,并被告知其涉嫌诈骗被邯郸县公安局网上追逃。

  杜建国、孙学志被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五天之后,于10月28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的警察刘延波、孙盟盟等人押送回邯郸,先后在冀南宾馆、滏西路设计院招待所、广厦小区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变相拘禁。

  杜建国向磅礴社(微信ID:paboor)提供的邯郸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的《值班表》显示,一共有四个班轮班看守他们。《值班表》有四条规定:“1、一、三班负责看守杜建国,二、四班负责看守孙学志;2、每班自上午9点准时到岗,不准迟到、脱岗,如有事与带班长请假,并自行找到换班人员;3、各班值班人员听从带班长领导,夜间值班不允许睡觉;4、各班严格执行看守制度,如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杜建国介绍,邯郸县警方在对其进行非法羁押的88天时间里,未通知家人和律师,白天戴上手铐,晚上还要加戴脚镣。

  一案二立成“无罪”与“撤案”

  在杜建国被邯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警察孙盟盟等警察到达海南昌江县,打开杜建国在中天公司的办公室,将其办公室相关资料搜走。

  邯郸县公安局根据所“调查”的情况,以杜建国、孙学志涉嫌诈骗罪,报请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1月9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孙学志“不予批捕”之后即被释放,而杜建国继续被邯郸县公安局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并有条件地给了他一个“获得自由”的机会。

  2012年1月16日晚21时许,警察刘延波等人带着“受害人”赵永平,来到羁押杜建国的房间,要求杜建国在赵永平已经拟好的几份协议上签字。其中包括中天宏能公司股东会决议两份,协议书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这些事先拟好的材料的大意是:杜建国承认侵占挪用中天公司资金,同意放弃三个车间10%的技术股份、二车间上交中天公司的管理费由每吨5元改为30元,同时答应让家人转款219万给中天公司,并承认其中119万元系侵占项目开发费用所得。

  在刘延波等警务人员的胁迫之下,为了“获得自由”的杜建国不得不在这些“股东会决议”、协议书和承诺书上签了字。

  次日(1月17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押着杜建国与其妻子见面,并把之前没收的银行卡交给杜建国,让杜建国安排其妻子从该卡向中天公司转入了219万元。

  办完转款手续之后,又继续押送杜建国到海口,刘延波等人承诺“到海口只是签字,履行完手续就可以释放”。2月17日晚,杜建国被押送到海口之后,即被关进了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这时杜建国才明白,赵永平以杜建国涉嫌诈骗在邯郸县公安局报案,邯郸县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并以“监视居住”的方式秘密关押88天之后,用此期间取得的“股东会决议”、协议书和承诺书等证据,以“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杜建国进行了批捕,在被关押37天之后,杜建国被批准取保候审。

  在案件已经移送到海口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2013年9月4日,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邯郸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杜建国执行逮捕,并于同年9月9日将杜建国在海口机场带走羁押。

  杜建国再次被押送回邯郸县公安局关押之后,其家属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有关部门上访,在有关方面的督办之下,这起被邯郸县公安局重复立案的“诈骗案”被移交到张家口市宣化公安分局侦查。杜建国在被关押60天之后,于2013年11月13日由宣化公安分局批准取保候审。2014年5月5日,宣化公安分局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邯郸县公安局重复立案的“杜建国诈骗案”作出撤案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宣化公安分局作出撤案决定之前,2014年3月14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邯郸县公安局于2012年又以“诈骗”立案、移送的“职务侵占”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杜建国无罪”。

  宣告无罪之后的生效民事判决

  杜建国、孙学志与赵永平在海南的经济纠纷,河北邯郸县警方一案二立、两次网上追逃,最终以一案被宣告“无罪”,一案被宣化警方“撤案”而告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对杜建国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

  无罪之后的杜建国就之前被中天公司控制人赵永平所称的751.6万余元购矿款、被刘延波、孙盟盟胁迫转入中天公司的219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终审胜诉,赵永平实际控制的中天公司欠杜建国1000余万元,至今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杜建国、孙学志诈骗案撤销之后,邯郸县公安局的警察刘延波、孙盟盟也因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被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判决书称,在孙学志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曾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永平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孙学志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永平等事项。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学志和赵永平前往海南,冻结了孙学志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学志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8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学志与赵永平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刘延波、孙盟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经一次发回重审之后,张家口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终审判决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予刑事处罚。

  刘延波被宣告无罪、孙盟盟被免予刑事处罚之后,即通过相关媒体“喊冤”,而相关网络媒体则作出了偏听偏信、断章取义的报道,并没有客观、真实地阐述案件的全过程。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张家口中院对刘延波的无罪判决,和对孙盟盟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只是针对孙学志“涉嫌诈骗”的处理。刘延波、孙盟盟一案二立杜建国“诈骗案”已经涉及多项刑事犯罪,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民事纠纷,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帮助他人(赵永平)敲诈勒索杜建国的合法财产(法院生效判决为证),并未被依法追诉。

  杜建国在“一案二刑”均宣告无罪、两起民事诉讼全盘胜诉的情况下,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控告赵永平联袂刘延波、孙盟盟的犯罪行为,至今没能被立案调查,磅礴社(微信ID:paboor)仍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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