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内幕交易案维权开始 一投资者索赔9.9万

日期:2013-09-03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按照证监会上周五通气会上的说法,受光大证券8.16事件影响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而腾讯证券(微博)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处获悉,其代理的一位投资者已于9月2日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索赔9.9万元。

证监会指,按照《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起诉者被董秘辟谣误导亏损9.9万 已提交起诉材料

腾讯证券拿到了这份诉讼材料。根据诉讼材料显示,8月16日11点07分,沪指暴涨,出现权重股涨停潮,但因当时传闻此事与光大证券“乌龙有关”,因此,投资者当时并未跟风买入。

但午间,有媒体爆出,光大证券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了乌龙传闻,而该投资者即于当日13时以每股11.90元价格买入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成交金额为1086470元,佣金325.94元,过户费54.78元。

随后光大证券公告承认乌龙指与其有关,并采取卖空ETF及股指期货合约的行为致使大盘回落,该投资者随即被套。

此后,中信证券持续下跌,因此该投资者为止损,于8月20日上午9点38分将所持的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

统计显示,该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共计99418.757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

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需进一步讨论

此前根据业内人士的分析,投资者是否能够索赔,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光大证券违法,投资者有损失,以及投资者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违法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严义明的分析,该投资者因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及内幕交易导致了投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光大证券应向该投资者支付赔偿款99418.757元;并由光大证券承担诉讼费。

据悉,目前法院已将起诉材料收下,但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法院称会尽快给予答复。“法院应该予以立案受理”,严义明说。

在问到这起案件如何收费时,严义明称,此案件按先诉讼后收费形式,即按索赔成功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若投资者未能得到赔偿,则不收律师费。(腾讯证券肖丹李书明发自北京)

附:起诉状原文(应严义明律师事务所要求,文中隐藏了投资者的信息)

起诉状

原告:***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电话:***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9418.757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投资者。2013年8月16日因被告实施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严重。

(一)被告违法违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被告的异常交易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上涨。11点07分,被告发现异常,但其并未向市场立即公告。11时59分左右,被告董事会秘书梅键通过媒体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后14时22分,被告才对异常交易事件信息进行了公告。而在信息被依法披露前13时至14时22分,被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对被告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专项发布会,宣布对被告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为,被告的异常交易事件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被告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转换并卖出ETF及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证监会也认为,被告董秘梅键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以个人猜测轻率对外发表言论,加剧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2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

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50、202、207、233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78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被告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

(二)原告正是在被告内幕交易期间受到被告信息误导及内幕交易的影响,买入了股票,并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

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11:07分见沪市暴涨,权重股集体拉伸至涨停(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代码为:600030),原告认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场有传闻称沪市暴涨和被告“乌龙”有关,故原告并未立即跟风买进,而是继续观察市场。后中午休盘期间,被告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了乌龙传闻。于是下午开盘后,原告立即于13时以每股11.90元价格买入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成交金额为1086470元,佣金325.94元,过户费54.78元。但后随着被告卖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14时22分发布公告后,大盘回落,原告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原告当日收盘被套。8月19日,该股票依旧下跌。为避免损失加大,原告只能于8月20日上午9点38分将所持的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原告因此遭受损失共计99302.35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

原告认为,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被告异常交易行为导致股市暴涨却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秘梅键身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通过媒体发表了误导性陈述,对原告造成严重误导,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下午13时买入上午曾被原告拉涨停的权重股中信证券股票。而被告却在13时至14时22分(信息披露前)卖出ETF并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导致大盘迅速回落,原告购买的股票因受影响,一路下跌,原告最终遭受损失。故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信息误导、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依《证券法》第77条第2款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在被告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前受被告误导购买了股票,最终因被告信息误导及内幕交易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能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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