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被盗刷告银行 一审判银行担一半损失

日期:2013-08-24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却突然一下收到六条手机短信通知,先后刷卡消费了11万余元。

嘉兴的肖先生,虽然当即就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并到派出所报了警,但是半年过去了,这笔钱一直没追回来。

于是,他状告银行,要求银行赔付他的损失。

8月21日下午,嘉善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激辩,银行方坚称自己不应担责,认为己方已充分告知用户妥善保管密码。

而同样是在嘉兴,做生意的山东人老赵,也因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4万余元,状告银行,在此前的庭审中,银行方也是以相似的理由辩称己方无责。但昨天,桐乡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做家具生意的肖先生,去年3月在某国有控股银行嘉善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

今年2月20日,他的这张卡上还有余额247458.58元。

然而第二天中午,当时人在广东东莞的他突然收到银行的六条通知短信,显示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极短时间内,消费或网上支付1次49930元,ATM转出(转账)1次47000元,现金取款20000元(5000元×4次),扣除手续费61元之后,卡内显示余额130463.58元。

一阵莫名其妙后,他意识到自己的卡很可能是被人盗刷,连忙通过手机联系了银行工作人员,要求马上办理该卡挂失支付事宜。随后,他向东莞市大岭山公安部门报案,至今案件未有结果。

肖先生认为,银行作为发卡人有义务保障持卡人(储户)的存款安全,请求法院判决银行给付他被刷金额损失11万余元。

庭审现场

被告律师: 开户时已充分告知妥善保管密码

原告律师:风险条款是霸王条款

昨天,在法庭上,银行方的代理律师对肖先生的诉求进行答辩时,说“借记卡是凭密码支付的,密码是原告设定保管的,原告有保管密码的义务,因为密码泄露,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并出示了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复印件一组两页,证明“在原告申请该借记卡时,被告已经充分告知,要妥善保管密码,尤其凭借资金凭证以及密码进行的交易都是由原告亲自办理的,产生的后果均由原告自己承担。”

而肖先生的律师立即表示,虽然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双方订立的是格式合同,告知的风险条款是霸王条款,这个原告方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有关涉及风险告知方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律师: 追问取款的时间地点和监控视频

被告律师: 时间地点可查 监控录像是原告的事

随后,肖先生的律师开始追问被告方:

“被告作为借记卡发卡人,应当知道或者有权利知道,原告借记卡在2013年2月21日的消费和转账,取款具体的地点和时间,被告方是否知道?”

“按照我们借记卡的交易惯例,刷卡人是否要在银行承诺上签名,在ATM机使用的时候,是否有当时的监控视频?如果有,是否能向法庭出示该方面的证据?”

对此,被告律师表示,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被告可以从内部系统中,进行事后的查实。而签名是必须要的,但是,作为消费场所,以及被告的话,只能作为事后的监控和查询;至于监控录像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是被告的举证责任。

而法官随即询问被告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间大约需要多久,被告律师表示需要三个工作日,法庭当庭予以准许,并最终因此案需要继续查证而休庭,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老赵的情况,和肖先生差不多,被盗刷的也是一张借记卡。

1月22日早晨,老赵一觉醒来,打开手机后就陆续收到了银行的短信,通知他的银行卡被分7次取走了4万余元。

他马上奔到开户银行,银行的大堂经理报案后,警方调出监控录像,发现1月21日深夜12点时间段,一不明身份的人,持一张蓝色银行卡在一台ATM机上持续分7次取款,取款数额与老赵卡上减少的数额正好吻合。

而老赵所持的银行卡明明是绿色的。

法庭上,老赵也与肖先生一样,认为自己与银行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向储户发放借记卡的同时,应当视为银行对储户作出了一种保证及承诺,即对储户的账户,银行只应接受银行向储户发放的该特定的卡进行各项业务,银行的业务系统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现在银行识别不出,则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故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方也同样出示了一份老赵在办卡时所签名的申请表,以此证明银行已明确书面告知原告密码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因此认为老赵银行卡存款被取,并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赵持有的借记卡系向银行申领,银行应确保借记卡的交易安全系统没有重大缺陷和漏洞;同时,老赵作为借记卡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卡,防止相关密码、卡号等信息的泄露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现老赵的借记卡被不明身份之人非法复制,说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故银行对老赵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涉案借记卡的密码系由老赵自行修改、设定,且在老赵申领之初,银行也履行了对密码修改并防止密码泄露的书面提醒义务,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对此存在过错,说明老赵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未尽妥善保管及密码防泄的谨慎注意义务,故老赵对损失的造成也有相应的责任。最终桐乡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老赵各半承担损失。

对于这一判决,老赵和银行都表示不服,目前都在上诉中。

原标题:银行卡明明在自己口袋钱却被人刷走了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存在重大安全缺陷 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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