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金融业间开始出现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工作,2009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和《计量标准》,对《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制定了上述《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据悉,《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在引入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参考其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
《办法》拟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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