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监管

日期:2010-11-20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钟伟

  次贷危机后,诸多满足8%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银行的倒闭,对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国际监管体系对资本监管的决心。新近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被认为是数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它从多方面对资本充足率指标及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加强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强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能力等。《巴塞尔协议III》将为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管理带来哪些影响?由交通银行博士后工作站主办的“2010交银博士后金融论坛”11月5日在云南昆明举行。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8家商业银行博士后工作站、中国金融40人论坛的领导和博士后出席了论坛。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监管》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经主讲人同意,本报予以全文发表,以飨读者。(周慧兰)

  金融创新的动力和路径

  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商业银行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这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首先,资本充足率的新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股本融资的压力。在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巴塞尔协议III》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2015年初,全球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2%提高到4.5%。照这样计算,商业银行要达到安全经营,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2%-13%。这加大了商业银行股本融资的压力。

  其次,信贷扩张受到制约,直接金融比例必须提高。中国的货币超经济发行是客观现实:前30年,货币化过程不断推进;2000年前,我们的生活、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吸纳了超经济的货币;2000-2005年股市大发展,房市、住宅商品化,大量商品进入到市场中,吸纳了超发的货币;2008-2010年的平均货币供应量超出GDP+物价9个百分点,这极大地透支了未来城市化过程中新资产投入流通、吸纳超额货币的能力。当前,中国的M2已是GDP的2倍,这种态势不能再继续下去,未来只能控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依靠直接金融。

  最后,上市银行面临极大的利润压力。如果信贷扩张受到制约,资本充足率要求面临提高,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资本回报率。

  商业银行减轻资本压力,增加利润来源的路径有几条。首先,在资产总规模受限制的情况下,做结构调整,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如买卖贷款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

  其次,发展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的中间服务、委托代理、资产管理业务等。

  最后,资本创新,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发挥一级核心资本的作用,合理配置附属资本。《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资本结构,对欧美银行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对中国银行业则是一个极大的机遇。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这给了我们充分发展附属资本、调整附属资本结构的余地。

  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

  我们应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的监管呢?首先,要弄清楚产品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还是信托关系。

  其次,弄清楚这个产品是谁在承担风险,能否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会产生什么问题?

  再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在风险转移产品中,道德风险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证券化以后,在次贷基础上产生的CDO、CDS发酵出来的就是基础产品的道德风险问题。

  再其次,确定风险拨备和资本占用要求。《巴塞尔协议III》对几乎所有的风险都要求风险拨备,对银行所有的业务都提出了资本金要求。美国提出在金融机构倒闭后,财政先垫钱,再向各大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征收、分摊费用;英国提出要对商业银行征税,其实都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的资本承担风险问题。

  最后,确立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范围,动员投资者和市场,依靠投资者、市场的自律和监管者共同来监管。

  银行的产品包括: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其特点是: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约定方式承担;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在约定的先期条件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有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算结构性存款,银行在通过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筹集资金、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创造了货币,因此不管其超出本金部分的风险是由客户承担,还是由客户和银行共担,本金部分都应征收存款准备金,而且它所有的贷款应该算在贷款规模之中进行控制,这样才有利于宏观调控。保本浮动收益计划,除了把这种产品的存、贷款算在传统业务中来核算和控制以外,浮动部分的资产运用应按风险资产的方式计提准备金和风险拨备。非保本浮动收益计划符合投资基金的四大特点:筹集资金;交给专业机构管理;组合性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但迫于当前中国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的现实,目前并没有将这类产品归到《基金法》里去规范,但银监会应对其操作风险计提风险拨备。此外,我们除了要求所有的理财产品披露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的资产估值外,更应要求理财产品披露其资产组合,并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销售中对客户的评估和最低销售额的要求。

  第二类是信贷转让,其最主要的问题是防止道德风险。银行间在签署贷款转让主协议时,如做了独立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贷款风险可以完全转让;如没有做,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作风险留存,并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和资本占用。如信贷转让给了信托,就要求实现贷款的真实转让,而不能有回购协议;一旦有回购协议,监管当局应加大转让贷款的风险权重。贷款转让给另一家银行,会占用贷款规模;转让给信托,只要是真实转让,并不会创造新的货币,因此不会对宏观调控造成影响。

  第三类产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次金融危机最大的祸害就是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此基础上再证券化做出了CDO,又在CDO基础上做出了CDS。在此过程中,把证券分成A、B、C三个等级,C级留在销售机构的手里,就认为是做了增信了,认为C级债券风险都是由银行承担的,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SPV销售出去了,当时还特别强调完全真实出售,移出表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真实出售也表示了不同意,提出只要还存在控制之内就要求资本和风险计提。那么,我们能否把信贷资产证券化分级增信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提出来,而不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分析。目前是由市场机构对信贷资产质量作评估,按照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率确定C级债券的比例。如100亿贷款中出风险的可能为3%,则有3%的债券是作为C级债券由发行机构自留的,这就等于保证了A级债券和B级债券的偿付力。如果不要求对SPV进行并表监管,那么能否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级提出强制性的监管要求,强制性要求银行留存一定比例的风险,并对风险留存计提资本和拨备。这会极大地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但也是防止资产证券化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金融产品创新的指导思想

  金融产品创新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三点:服务经济,服务客户,力争双赢;坚持衍生产品可透视原则;坚持让客户可认知原则。

  现在银行业很大的一个问题不是产品需求的供应方,而是制造方。金融是服务业,不应太主动地制造需求,而应了解客户,发掘客户需求,并帮助客户满足需求,这样才能实现双赢。银行是中介、服务机构,不应做自营业务,成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沃尔克原则”是对的,但由于华尔街的力量太强大,其在美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金融机构设计产品时应当把市场上的需方和供方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服务经济,这是首要原则。

  坚持衍生产品可透视原则。如果看不见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是什么,就看不见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是谁,就无法控制风险。如果监管当局对看不见基础产品的衍生产品,提出更高的资本或风险拨备要求,就能限制衍生产品只能做到二次衍生,不能做到三次衍生。

  坚持让客户可认知的原则。银行在让客户对理财产品可认知方面做得太差,对于理财产品客户的风险教育有时形同虚设。银行的理财产品之所以有那么多缺陷,却没有闹出大的社会问题,就在于理财产品上一旦出现风险,银行有条件悄悄替换资产,给客户补偿的余地。坚持让客户认知的原则,应该是各家商业银行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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