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市场监管

日期:2010-12-11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1. 投资者如对经纪的行为操守有所怀疑,应向那个单位反映?

  于证券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如对经纪的行为操守有怀疑,应向证监会反映。证监会的电话为2840 9333,电邮:enquiry@sfc.hk。若投资者是透过银行买卖股票,他们则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反映有关意见。金管局的电话为2878 8196,电邮:hkma@hkma.gov.hk。

  2.投资者如因联交所参与者失责而蒙受金钱损失,可得到什么保障?

  投资者如因联交所参与者失责而蒙受金钱损失,可向「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有关基金为单一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由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管理,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设立,并受证监会认可。基金就联交所参与者、非联交所参与者、银行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失责行为而引致的金钱损失,提供每名投资者最多150,000元的赔偿上限。详情可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查阅:http://www.hkicc.org.hk。

  3.何谓「暗盘买卖」?

  香港法例或《交易所规则》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暗盘买卖及解释其法律效力。

  基本上,此种买卖方式于一般行内人中也存在不同的定义,包括指一些于交易所场外达成而没有向香港交易所申报的交易;及指一些已获得新股或预期可获得新股的人士,在新发行证券未正式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挂牌买卖前与其它投资者所进行的买卖。

  投资者要注意的是,暗盘交易的法律效力只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而定,故投资者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谘询法律意见,了解清楚本身在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

  4.何谓股票卖空?

  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份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将证券交予买方。因此假若客户本身并无持有证券,他先在市场上卖空证券,而他当天在市场买回已沽出的证券,虽然他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因他卖出证券时并未持有证券,所以他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始能出售该等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亦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可供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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