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包 力
朋友之间合作炒股,却因发生上百万的巨额亏损而翻脸,双方均称对方欠自己钱,最终告上法院,对簿公堂。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合作炒股巨亏起纠纷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他与被告刘小姐共同投资,合伙炒股。截至2008年9月,股票亏损114万元。刘小姐于同年9月19日向黄先生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其欠黄先生12万余元,双方合伙关系自此终结。之后,黄先生多次向刘小姐催要上述款项,均遭拒绝,于是黄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对于黄先生的说法,刘小姐完全不同意,并提起反诉,索要炒股的本金66万余元。她声称,2007年3月,她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黄先生知道后叫她拿钱给其炒股,声称自己有内幕消息。刘小姐相信了黄先生,共向黄先生账户汇入227万余元。
后因刘小姐贷款到期,黄先生将股本金撤出,共计返还给刘小姐160余万元。其后又告知刘小姐股票亏损114万元,刘小姐实际剩余的股本金为45万余元,黄先生要求刘小姐承担一半的亏损,减去剩余的股本金后,刘小姐欠黄先生12万余元,刘小姐据此向黄先生出具了一张12万余元的《欠条》。
刘小姐称,她不了解股票的操作,轻信了黄先生而向其出具《欠条》。她后来了解到,黄先生刻意隐瞒了利润,夸大了亏损,请求法院认定为欠条无效,同时判令黄先生返还自己的股本金66万余元。
一审认定《欠条》合法有效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欠条》是否属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以飞信号码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若干条,这些短信显示,被告不仅清楚知道股票亏损情况,也同意平均分担亏损。
今年8月,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小姐支付原告黄先生欠款121755元及其利息。
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因刘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现身法庭,都是委托律师代为陈述。
黄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欠条》是刘小姐自愿出具给黄先生的,真实有效,希望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表示,因为刘小姐和黄先生曾是“非常特殊的朋友关系”,刘小姐对黄先生非常信任,所以才受蒙骗写下《欠条》。同时,一审认定的短信也并非刘小姐所发,因为这些短信是通过电脑、以飞信的形式发送,并不是通过刘小姐的手机发送的。庭审中,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还提出申请,希望二审法院调取涉案股票交易清单作为证据,以更好查清事实。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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