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在税收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就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
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并不十分科学。而我国却从一开始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并长期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因此就我国目前证券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就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将它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或逐渐将它改革为证券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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