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新股尤其小盘新股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的“三高”痼疾尚未根治,笔者受台湾证券承销制度启发,对根除A股市场“三高”病症有个初步想法。
台湾新股发行制度与大陆区别很大,让笔者感触最深的是,两地证券承销商是否参与认购完全相左。按台湾《证券交易法》第71条,“证券承销商包销有价证券,得先行认购后再行销售或于承销契约订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认购”;在台湾《证券商承销或再行销售有价证券处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证券承销商包销有价证券,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一定比例先行保留自行认购”,这个比例为承销总数的5%—15%,承销商认购的这些股份有一定的限售期。而按大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A股市场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在1997年,证监会甚至曾经发布《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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