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芋仙"近似"鲜芋仙" 构成商标侵权被罚42万

日期:2015-08-13 作者:admin 来源:解放日报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无图说

  与“鲜芋仙”甜品店商标形近的“香芋仙”,在沪上逐渐铺设加盟店,但不久之后就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处罚的“香芋仙”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日前,闸北法院判决驳回“香芋仙”的诉请。

  【案情回放】

  曾几何时,申城的大街上出现了一家名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标由三个字和两个小孩图形组成,与此前受消费者追捧的“鲜芋仙”甜品店名颇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发展了9家加盟店。

  当年年末,工商局认定“香芋仙”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鲜芋仙”近似商标的行为违法。于是,工商局采取措施,没收、销毁侵犯“鲜芋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芋圆244箱,并罚款42万余元。

  “香芋仙”认为,自己与“鲜芋仙”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店面装修风格上存在显著区别,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案说法】

  问:为何认为“香芋仙”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香芋仙”总部授权加盟店在店面门头使用“香芋仙”商标,售卖芋圆、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与“鲜芋仙”中的“鲜”读音接近,其他两个文字相同,文字整体排列也近似,服务项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问:行政处罚决定对“香芋仙”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本案中,“香芋仙”总部收取的加盟费,是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对价;总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经营活动。因此,工商局认定“香芋仙”非法经营额的涵盖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郑重声明:中国财富网所载文章、广告、外部链接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入市,风险自负。
信息纠错:QQ:1625549920 邮箱:1625549920@qq.com 广告联系电话:131-8673-7736
中国财富网-您身边的财富专家:让我们更懂投资理财,同时让我们不断学习总结走向共赢。
相关财富
  • 验证码:

新闻头条

财富图库

  •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破千亿 商业可持续模式初获成功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破千...
  • “限购令”扩张 至少覆盖30城 “限购令”扩张 至少覆...
  • 楼盘促销依然继续 楼盘促销依然继续
  • 弃妇也时尚 张雨绮艳色演绎精彩 弃妇也时尚 张雨绮艳色...

推荐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