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江苏老侯公司将新品包装设计的工作全权委托给淮安市瑞景广告装潢公司,但在后者设计交付后的6月,画家喻继高突然给老侯公司发来律师函并直接开口索赔15万元,鉴于喻继高既没进行和平沟通也没进行友好协商方式而直接开口索钱的行为,老侯公司并没有进行直接理会。此后喻继高便将老侯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该案件引发的二次判决即将开庭。
喻继高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本案中,喻继高并没有按照公民方式来维权的做法,却已经使得这一正当维权行为发生了本质的改变。
第一,未经先行沟通直接索要钱财的行为,已经使维权本身发生质的变化。按照常理,喻继高应该在发现老侯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使用自己作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告知并要求制止并赔偿损失,如果后者不予以听取的情况下再诉诸法院,这样的程序才是良好维权的方式。但从当前喻继高直接索要钱财的方式来看,其人此举更趋向于敲诈勒索范畴。
第二,喻继高应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画作作品的所有权人。在一审判决上,喻继高所提供的“证据”只是随意拿出一幅并不清晰的扫描图片,并且该扫描图片也未经法庭证据必须的核实于人员鉴定,即进行匆忙审核,这样的行为显然不能作为客观公正的证据使用需求。
根据现行法律要求,相关物证在进行法庭证据呈贡时,必须具备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喻继高随便拿出一张未经鉴定的扫描画让法官匆忙一瞥的做法,已经被行业众多法律认为是有欠缺公正和公开原则的地方。如果喻继高在此程序上并没有证明该画作的真实依据,那么喻继高此次向老侯公司直接要钱的行为就已经属于典型的勒索。
第三,维权形式需要正确合理的方式。从目前的事实情况来看,老侯公司所使用新包装的产品迄今仅销售5个多月时间,所产生的销售额不过6万元,而其毛利润更是只有区区一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喻继高并没有根据老侯公司实际的产品发行量进行损失定额,却直接要求15万索赔的做法,也已经使得此次维权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对于老侯公司和喻继高此次的案情发展情况,行业知名的李律师认为,喻继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使用法律武器维权,是其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体现,但喻继高利用法律武器肆意要挟企业赔偿天价金额的做法,却已经严重偏离维权轨道,进而演变成典型的勒索企业行为。另外,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老侯公司赔偿8万的事情上,李律师也认为该赔偿代价实在太大,已经超出客观鉴定于定量范围。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维权案例越发建筑报端,这些维权者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虽然是个人行使龚民权利的体现,但其中大多维权案件却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对此,李律师表示,只有法院在深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才能保证法律在法制社会的公平,否则,法院的肆意判决只能让更多别有用心的维权者打着维权的旗号,肆意对合法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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