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行李损坏按斤赔偿遭质疑 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日期:2012-11-14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本报记者 王宝泓

  “坐飞机最痛苦的是什么?人到了,行李坏了,按‘斤’赔偿的标准与丢失物品的总价值相去甚远。”网友的一句话道出了航空业行李按“斤”赔偿的弊端和无奈。

  航空行李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赔偿问题,屡屡刺激着乘机旅客和航空运输从业者和行业管理者的敏感神经。行李损坏按斤赔偿的规定令双方都很头疼,一边是行业久未变更的限额赔偿制,另一边是旅客、公众日趋紧迫的质疑,相关法律法规正面临考验。

  现状 行李损坏“按斤赔偿”,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罗先生乘坐飞机从南京飞往广州,将一台奥林巴斯[微博]照相机装在价值2700元的行李箱内托运,到站后发现行李箱损坏,而航空公司告诉他根据规定,只能按重量赔偿,也就是200元,这让罗先生很难接受,却又无可奈何。

  王先生乘坐飞机从桂林飞往重庆,登机前,他将在桂林购买的几十条珍珠项链等物品放进行李箱,办理了托运。到站后发现箱子被压破,里面的项链链条大都断裂,部分珍珠也被压碎,加上香水等物品价值一万多元,然而,航空公司却告诉他,赔偿标准是每公斤不超过100元,他受损的行李,最多只能获得300元左右的赔偿。

  类似的事情多不胜举。在机场工作多年的小张称,他遇到过无数次行李损坏赔偿的问题,今年十月底一名女性旅客从大连飞往济南,到站后行李箱损坏,航空公司按照每公斤100元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总重7公斤也就是700元。但这名女性旅客坚决不同意,称箱子价值1800元,但又拿不出发票和购物凭证,所以一直在机场闹,最后实在没办法只好赔了她1000元了事。

  小张说,只要在承受范围内,旅客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几乎都成业内行规了,因为没有哪家航空公司愿意跟旅客死磕到底,那样对谁都没有好处。

  无奈 每公斤行李最高赔偿100元

  业内人士称,根据《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重要文件资料、货币、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不能夹入行李托运,如果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航空公司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即每公斤托运行李赔偿金额不超过100元。

  所以,乘坐飞机托运贵重行李要注意了,如果没有声明物品价值并为此交一笔保值附加费,一旦受损或者丢失,按规定只能获得每公斤行李最高100元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航空乃至整个物流领域,都不可能做到以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除非损失的实际价值低于限额标准,或是旅客、货主为行李和货物额外购买了保险。

  呼吁“按斤限额赔偿”条款应修改

  事实上,我国1996年公布执行的《民航法》在行李运输领域规定了国际、国内的赔偿条件和适用的范围,第九章第128条规定“国内行李赔偿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并没有直接给出行李损失赔偿数额。同年出台的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1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最新修改的行李损失赔偿限额标准来自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其中,第二款和第三款对于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损失重新作出限额调整,距今已有6年时间。但就行李损失赔偿的实践表明,调整后的限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行李损失赔偿矛盾的作用。以此看来,行李损失“按斤赔偿”,并不是所谓的行业“霸王条款”,法规的滞后才是最主要的问题所在。行业内统一执行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根据行业发展以及国内收入和消费的经济整体状况确定和颁布的,该限额条款沿用至今对于行李受到损失的航空消费者来说难以接受,确实有再次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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