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张家振
自从换装了湖北奥统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奥统公司)生产的电表之后,湖北省浠水县新华正街的何寿荣就发现自己家的电费有了不小的“提升”,而自己家在一年之间,并未添加任何大功率电器。
与何寿荣有相同感受的浠水县居民不在少数,就连浠水县图书馆都声称在换装新电表之后,其电费支出同比已经增长三倍。也正是此时,浠水县消费者委员会老年工作站站长王育君告诉他的“同乡”,由奥统公司生产的DDS516-R型电表系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
8月22日,浠水县工商局负责人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浠水县工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浠水县域内换装的奥统公司生产的电表进行了核查,经查该款电表系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产品”,总计1.28万块。
然而,这却并不是故事的重点。在浠水县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湖北省质监局下发文件称奥统公司生产的换装电表无需另行办理生产许可证;随后,浠水县人民法院随即也以浠水县工商局“超越法宝职权,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拒绝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三无电表
2012年8月22日,浠水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自2010年开始,浠水县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就接到大量群众举报,称新装电表“走得快”,甚至长时间家中没人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用电量。接到举报后,浠水县工商局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2011年1月7日,浠水县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工商处字(2011)3号)。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奥统公司销售给黄冈市供电公司DDS516-R型单相电子表共计1.28万块。这些电表由后者转给其下属的浠水等县市区的供电公司作为更换用户电表使用,遭到用户举报其表计量不准。
这批总计1.28万块的DD S516-R型单相电子表,是2006年奥统公司参加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表的采购招标活动并“中标”,但中标单位奥统公司必须按湖北电力公司制定的《静止式电能表订货技术条件》生产带有远程遥控通信功能的电能表。中标后供需双方签订了合同,订货合同中没规定具体生产型号。
浠水县工商局经调查认定,DDS516-R单相电能表系奥统公司假冒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制假售假行为。因为,DDS516-R单相电能表不是按国家标准“GB/T17215—2002”规范生产的,是按湖北电力公司制定的《静止式电能表订货技术条件》生产的。
浠水县工商局认为,《静止式电能表订货技术条件》是湖北省电力公司依据GB/T17215、GB/T17883、GB/T15464、GB/T15284、JJG596、DL/T614、DL/T645、湖北电网电能表通信规约V1.0这八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形成新的电能表生产技术标准,属没有编号和未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程序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除此之外,浠水县工商局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奥统公司生产的DDS516-R单相电能表为“三无产品”。该产品无专属生产许可证,没有有关部门技术测试检验合格报告,没有安全认证证明。
对此,奥统公司称DDS516-R是在DDS516型电能表基础上改型添加功能后产生的,而其拥有DDS516型电能表的生产许可证。
浠水县工商局认为,奥统公司曾经取得DDS516型电能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MC鄂制00000196”。2008年11月2日该证被湖北省技术监督局注销。
除此之外,DDS516-R电能表中加入了有通讯功能的485芯片,方便供电企业远程抄表,其元件具有有功功耗,每天24小时运转,其功耗全部由用户承担。
浠水县工商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原件自耗电每小时2瓦,每月耗电1.44度,按每度0.57元计算,用户每月增付0.82元电费。虽然用电量极低,但是并不代表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上述情节,浠水县工商局认为,奥统公司冒用国家质量标志,制假售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奥统公司罚款1357000元。
争议难解
针对浠水县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奥统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司是按照合法程序参加省内外电能表采购招标,所生产的电能表经过质监部门授权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非“三无产品”。
“产品是按照湖北采购标准生产的,但主要还是依据国标,如果不符合国标,湖北质监局也不可能给我们发生产许可证。”奥统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其介绍,该公司DDS516型号电能表取得生产许可证,加注“-R”(表示带485通讯功能)型号的电能表,奥统公司曾经专门向湖北省质监局提出过书面申请。
在2009年8月7日发出的这份函件中,奥统公司称:“近期我公司接到有关市州质量技术监督的执法通知,事由为擅自更改计量器具名称,违反了《计量法》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先请求贵局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解答。”
2009年8月13日,湖北质监局正式函复:“无需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而对于浠水县工商局认定DDS516-R电能表中加入了485芯片,其耗损由用户承担的问题,奥统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误解,驱动485芯片所产生的耗损,并非由用户承担,而是由供电公司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奥统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浠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该司法文书显示,对于浠水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5月17日下达《执行裁定书》,称这一处罚行为“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不予执行。
“法院的裁定已经证明我们是无辜的了,我们不想在这个事情上耗费精力了。” 奥统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对于法院所下达的裁定书,浠水县工商局的负责人表示,“对于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司法判决,我们不清楚。此裁定并未撤销我们此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工商处字(2011)3号),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我们认为,这是在我们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的处罚,没有任何问题。”
分歧依旧
记者就此事前往湖北电力公司采访,该公司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称,对于此事湖北电力公司已经在网上发出声明,不再接受媒体单独采访。
在此声明中,湖北省电力公司表示,电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相关检测机构对所有电表依照标准流程进行质量控制。
供电部门表示,如果居民对于家中电表质量有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校验。
对此事的处理上,湖北省质监局与工商部门的意见发生了分歧。
湖北省质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奥统公司生产的DDS516-R单相电能表只是增加了附加功能,对计量本身没有改动,不需要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同时,他还表示,由于湖北质监局对此事作出函件批复,不能认定奥统公司DDS516-R电能表是三无产品。
对此,浠水县工商局负责人称,湖北省质监局“以函代证”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他认为,按照《计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电能表等产品实施“一标一证”制度。需要事先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而一旦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就应该重新向质监部门申请许可证。
“奥统公司成产的DDS516-R型电能表需要向湖北省质监局报批,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投入生产销售,这个流程是没有违法的。” 浠水县工商局的这位领导说。
对此问题,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付希业律师认为,湖北质监局采取“以函代证”的行为欠妥当,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行政法专家毕洪海认为工商与质监部门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是因为目前在市场监管上多头执法,权限划分不明确所导致的。
他认为,两个执法部门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产生分歧,可以逐级上报双方的共同的上级,对此事作出明确解释。
“此事涉及公众切身利益,质监部门应该主动对于涉案电表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尽快公布,以揭开公众的疑惑。” 毕洪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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