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映乌市部分商家巧立名目敛财花样多

日期:2012-02-04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梁建龙

  临时涨价,设置最低消费,优惠卡禁止使用……春节期间,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各种“规矩”,让消费者多掏钱。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李女士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她春节期间遇到的不合理现象,并发出疑问:“商家这样做合理吗?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商家变花样敛财

  李女士告诉记者,1月29日,她和朋友到位于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消费,发现以前卖58元一壶的茶水变成了62元。李女士询问该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她,春节期间,该店许多菜和茶水都涨价了,此外,不论包厢还是散台,过年期间都有最低消费,3个人必须消费满150元才能入座。“这是哪门子的规定?过年期间就能随便定规矩?”李女士十分不满,与朋友离开了这家店。

  乌市市民小伟也遇到了一件窝心的事。春节期间,他与家人来到位于乌市北门转盘附近的一家歌厅唱歌。小伟告诉记者,春节前,他往自己的优惠卡里充了200元钱,本以为这次唱歌可以消费,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想在春节期间享受优惠,就必须重新充值,否则不能使用优惠卡。

  小伟问:“规定出自哪里?”工作人员回答,是他们自己定的,“春节期间都是这样”。无奈,小伟又往优惠卡里充了500元,并开了一个包厢唱歌。两小时后,意犹未尽的小伟准备再续一小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如果要续时,必须保证最低消费380元。“一过年,这些奇怪的规定全出来了,简直没道理!”小伟抱怨道。

  一切皆因“利”

  近日,记者走访了乌市多家餐饮娱乐场所发现,春节期间临时涨价、捆绑消费等已成为普遍现象。位于北京路的一家餐馆的老板王魁告诉记者,酒水(包括饮料、果汁)是餐饮行业利润的大头,约占总利润的三分之一。因此,过年期间,他的餐馆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白酒除外)。王魁说,他的餐馆销量最大的某品牌啤酒售价每瓶8元,而进价是每瓶3.5元,春节期间每天的酒水营业额是平时的4倍。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商家制定“霸王行规”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利润,商家知道春节期间消费者人数会增加,且消费意愿强烈,“出手大方”,因此商家便临时涨价或规定最低消费数额,趁机多捞一把;二是由于春节期间,很多商家出现“用工荒”,能接待的客人不如以前多,只好在单品消费上下功夫。

  消费者有权说“不”

  早在2006年2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就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乌市的餐饮企业(包括星级饭店)进行自我规范,主动撤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之类的店堂告示,对违反规定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理,最高可罚款1万元。

  记者电话咨询了新疆自治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商家的“最低消费”规定或“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易,并可拨打“12315”投诉。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新疆律师张忠山。他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变着花样要求消费者多消费,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张忠山还告诉记者,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行规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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