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盛鞋业依雪蜜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系假冒

日期:2010-12-04 作者:admin 来源:315维权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把自己的品牌打造成“中国驰名商标”,这几乎是每一家企业所梦想的。然而,在浙江温州市,一些并不具备实力的小企业却动起了歪脑筋,通过花钱买到了仲裁认定的“金字招牌”。业内人士指出,这是继司法认定被非法利用之后,企业获取驰名商标的又一种异常动向。

  记者获悉,因被认定虚假宣传、无照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等行为,3家涉案企业及中介提供者近期相继受到了龙湾工商分局的处罚。

  【小企业冒出大品牌】

  位于龙湾区的温州市永盛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8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皮鞋。2010年4月21日,温州市龙湾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正在生产的女鞋,其鞋盒及鞋面上均标注有“yixuemi依雪蜜”注册商标标志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经初步核查,“yixuemi依雪蜜”商标仅在一次仲裁裁决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其并未通过我国行政或司法途径获得认定),该公司此后便在其生产的女鞋鞋盒及鞋面上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女鞋4000双,已销售3000双,合计经营额12万元。

  据了解,上述裁决由云南省某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26日作出。裁决指出,“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并结合实际,依法认定申请人享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更高的保护”。

  通过仲裁方式也能认定驰名商标?执法人员当时颇感新奇。针对这一问题,龙湾工商分局高度重视,并对该案展开了深入调查。据永盛鞋业公司的负责人交代,在去年,温州当地的一位中介人员范某多次上门,向他建议以便捷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即通过仲裁。在这人承诺包办一切手续后,企业便委托其代办,并先后支付了28.8万元的费用(合同约定42.8万元,部分未付)。

  【幕后操作浮出水面】

  获取这一情况后,执法人员以中介为突破口进一步调查。据中介人员范某交代,他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游说企业通过仲裁认定驰名商标。一旦游说成功,他便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增值税报表、国地税证明、销售发票等材料发给北京某律师,由该律师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材料伪造,再将材料提交仲裁委裁决,一个驰名商标从上报到作出裁决仅需1-2个月的时间。

  “既然有专门的中介从事这项工作,那么可能不止一家企业以此方法进行操作!”办案人员判断。随后,浙江浩康鞋业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落入了工商机关的视线。

  经调查,两家企业在2009年10月份同样委托范某等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由范某全权包办代理仲裁认定“驰名商标”业务。通过仲裁裁决,其中的一家鞋业公司于2009年11月获得其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于2010年2月份开始在其生产的鞋子及其包装物上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公司为此支付了价款36.5万元,浙江浩康鞋业公司在支付价款43.3万元后,经云南省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于2009年12月获得其注册商标“HAOKAN浩康及图”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并于2010年2月份开始在其生产的女鞋及其包装物上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

  【涉案商标四大疑问】

  “涉案当事人在龙湾当地均属规模较小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是98万元、258万元和500万元,其商标都尚未获得龙湾区名牌商标!”龙湾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市场导报》记者,3个商标的认定具有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违背驰名商标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此次涉案的3枚商标均系小企业所有,企业注册资金少,年产值也很小,商标在本地也无几人知晓,“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更是无从谈起。

  ——违背基本认定条件。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按照《商标法》要求有五项,除前述公众的知晓程度外,还应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及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但据调查,涉案3枚“商标”分别注册自2001年和2002年,使用时间较短,宣传费用投入有限,且该局未接到关于这些商标被侵权的投诉,也未在经济检查中发现有关这些商标的侵权案件。

  ——提供虚假材料。浙江浩康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年检材料《损益表》显示:2007年营业收入1396.4万元、2008年1433.5万元,但是公司在申请仲裁材料中声称年产值达1.5亿元。——违背仲裁法原则。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但据了解,涉案企业与云南纠纷当事人事前并不认识,也没有仲裁裁决书里所谓的“合同纠纷”,该“合同”系中介伪造。当事人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企业荣誉、广告投入证明材料、大额销售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通过个人中介用钱去买仲裁委的“驰名商标”裁定书。

  【认定违法开出罚单】

  龙湾工商分局认为,涉案企业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属虚假标注,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据此,该局分别对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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