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状告银行,一审判银行担责八成
袁江斌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张先生银行卡内钱款在短短两分钟内被人分五次取走12000余元,事发后张先生把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17日,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银行承担80%责任,如何看待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焦点。
在2009年3月29日23时15分51秒到23时17分50分期间,张先生在某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所办银行借记卡内的存款分五次被取走12000余元。张先生当晚报警,经查询,存款是通过另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在江西赣州取走的。
而此前的2009年1月15日,银行曾致电张先生,提醒其取款时有可能已被第三人窥视密码,建议对密码进行修改。不过张先生没作修改。
事发后,张先生状告办卡银行,要求银行方面全额赔偿其损失。
今年8月,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80%责任,赔偿9000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充分必要条件,该案中银行提供给张先生的借记卡加密设计安全性较低,导致被复制伪造,造成了张先生损失;另一方面,张先生也存在防范过失,银行曾提醒其修改密码,但其未修改,增加了失窃风险。法院一审裁定银行应对张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八成责任,张先生自己承担二成。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
前天二审开庭时,银行上诉认为,一审认为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证据不足,并不能排除取款行为是张先生授权所为;银行同时认为其提供的借记卡符合中国银联的技术标准,其制作及安全技术指标和规范都经过中国银联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审核制定,一审认为的“加密设计安全性低”没有依据。
银行方代理人系一般代理,法庭未组织调解。不过据银行代理人称,银行方面也不愿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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