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启动试点 上市公司暂不纳入

日期:2014-11-06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并购重组私募债试点11月5日正式启动。

  并购重组无疑是今年资本市场一个高频关键词。年初以来,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纷纷出台文件支持并购重组,从顶层设计到交易细节逐一落实。

  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限制企业兼并收购的瓶颈。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解决资金限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并于11月5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也于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

  并购重组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办法》规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和转让,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过,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来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业务,这样的理财产品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转让方式比较丰富,可以包括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

  本次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试点范围,包括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暂时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为了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认购和转让有严格的合格投资者限制,而且,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其中,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可以参与认购和转让;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也可以参与;还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00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认购和转让。

  上证所日前已经对并购重组私募债业务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要求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交易所备案后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同时规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自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来,上证所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私募债券备案、转让、信息披露的服务机制。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也将参照私募债券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证所还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探索私募债券品种创新,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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