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对参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结果。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责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至此,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相关的上市公司主体、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欣泰电气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2016年7月,证监会先后对欣泰电气、保荐券商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开出罚单。
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行政处罚书指出,东易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且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对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辩称,东易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东易所履职过程虽有瑕疵,但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在为企业IPO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广大投资者获取发行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更是监管部门发行核准的重要基础,律师应当保持足够的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其次,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东易所工作底稿中存在缺少律师事务所公章、缺少目录索引、部分访谈笔录缺少律师及访谈对象签字等诸多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多项规定,是未勤勉尽责,而非履职过程有瑕疵、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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