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消息,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证监会昨日发表咨询文件,研究加强保障专业投资者(PI)及客户协议规定,当中最“辣”建议,是规定中介人要将“合适性规定”作为合约条款写入客户协议,同时不可载有与《操守准则》抵触、实则是但求“免责”的条款。证监会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总监浦伟光表明,此举有利投资者向违规的中介人,在法庭上追讨损失或赔偿。
建议中介需遵守《操守准则》所有规定
目前,中介人向专业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时,可获豁免毋须遵守《操守准则》中若干规定,包括须确保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G下均为合理的规定(下称“合适性规定”)。
证监则昨日建议,中介人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亦须遵从《操守准则》的所有规定。另外,中介人须将“合适性规定”作为合约条款,纳入客户协议之内,同时规定客户协议不应载有与《操守准则》抵触的条文、排除中介人在《操守准则》下须履行的责任。
浦伟光指出,中介人一旦违反合适性规定,目前可被证监纪律处分,惟证监不可要求中介人向受影响的客户赔偿,客户亦不能就中介人违反合适性规定一事,索取赔偿或提出任何其它申索。以汇丰私人银行与一名投资者的法庭案件为例,该投资者开立了一个被称为“只限执行账户”的账户,即使该中介人实际上曾就投资提出建议及发表意见,但法官根据客户协议的条款,裁定该投资者败诉。数据显示,家住半山麦当劳道的郭莫惠卿(译音),去年控告汇丰私人银行,称自己在该行职员误导下,于2003至2007年共购入600份股票挂?u票据(ELN)及股票远期累积计划(Forward Accumulator),最终亏蚀8,000万元。
有利投资者索偿
浦伟光说,倘若中介人在客户协议如实描述其实际提供的服务,有利受影响的客户就该等服务兴讼以索取赔偿。他续称,是次多项建议仅涉及改动《操守准则》,完成3个月的公众咨询后,冀可尽快修改,但会给予业界适当的过渡期。
相关财富 |
新闻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