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牛先生咨询:我在某地购买了一套房产,交付了全款并已实际入住,但开发商迟迟未予办证,现在我听说,开发商由于外欠款项太多,开始通过法院走公司破产程序,被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我现在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我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吗?
法律帮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精神,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有别于普通无担保债权,是一种针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债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消费者已完全支付对价,则可以请求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本案中,牛先生已支付了房屋的全部款项,故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的破产管理人并无解除权。在牛先生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协助牛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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