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融入了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当一个群体存在时,他就有着情绪化、无异议、低智商等特征,往往呈现“盲目”、“冲动”、“狂热”、“轻信”等特点。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在网络时代,这一特点则表现的更为明显,谣言经过众人之口变得具有信服力,群体成员彼此间通过暗示、情感传染等加快了无意识个性的显现,人们立即将接受暗示的思想外化为成自身行为趋向,最终通过网络的发酵,演化成公共舆论。这场舆论的可怕之处就在于:真相远没有绝对,公众眼中的真相,永远取决于公众看到什么,愿意相信什么。
依法执法不是“舆论执法”
例如鸿茅药酒事件的持续发酵,民众对警察的误读从网上带到网下,盲目激愤持续发酵,公然对警察进行挑衅:“鸿茅是毒酒,你来抓我啊”,甚至夹杂着不堪入耳的辱骂,这种非理性的对立与谩骂,看似为了以谭秦东为代表的民众发言,实则伤害的却是民众自身的利益,这才是最可怕的社会现象。
网友们通过互联网进行“舆论执法”的直接后果就是行为批评变为职业攻击,公安机关,国之利器,受到威胁、挑衅。媒介审判代替司法审判,在我国司法审判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人民作为阳光权力运行的监督者,非常容易被误导。在网络公共领域,媒体通常会将某种意识形态传递出去,在捕捉到公众内心模棱两可的认同观念后对其赋予特定含义并将其放大,进行意识形态再生产,从而形成公众舆论,而一些负面舆论更易引发公众盲目崇拜。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民众会丧失理性的分析和维护公共生活的能力,所以舆情不代表真正的民意,所谓的正义也仅仅是正义假象。
鸿茅药酒是否违规,食药监局公开明示
对于“鸿茅药酒vs谭秦东”事件,虽说网络上言论沸沸扬扬,但是其实只要找到其中的关键点,一切问题即可迎刃而解。和人的身份证一样,一个产品合格与否通过证件便可得知。
经过查询,由内蒙古鸿茅药业生产的这款鸿茅药酒,的确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品、酒剂类中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15020795。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都是要有法律效应和权威的,如果我们国家的百姓,企业和政府部门,连政府都不信任,那就是和国家作对。根据这个来推断鸿茅药酒的产品是不是毒酒就简单了,既然国家权威部门有批号,起码从证据上看,鸿茅药酒是合法产品。
跨省抓捕有法可依
鸿茅药酒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OTC认证,无疑是被国家所认可的药品。谭秦东在不了解产品性质的情况下,便发布《中国神药“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是对鸿茅品牌的声誉和经济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实属触犯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也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尚在处理中的案件不应成为炒作的题材
目前,鸿茅药酒与谭秦东的事件也仍处于审核阶段,无论孰是孰非相信最终会还给公众一个合理的答案,继续妄图在网络上造成舆论现象不仅是无效行为,而且触碰了法律的界限,应当制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
博取“同情心”不能逾越是非曲直法律之绳
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我国国法,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国家法律为准绳。舆论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伤害公众资源,“同情心”不能逾越是非曲直法律之绳,这是每一位公民在充当“道德监督者”的同时所应该遵守的底线。
本次“鸿茅药酒”事件不仅是社会热点事件,更侧面凸显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得到加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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