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阳)
2016年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笔者注意到,《通知》共七项二十条。针对目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暴露出支付环节存在的制度缺失、有章不循、监管不力、消费者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要求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含银行卡)。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人在网点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投资理财、消费、缴款等各类银行业务,拥有存折或借记卡的实物介质;Ⅱ、Ⅲ类户为银行柜面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具有有限功能。
在《通知》正式出台前,9月29日,人民银行已召开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力度,增强合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今年早些时候,山东学生徐玉玉被骗身亡事件曝光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刺痛了社会的神经。在笔者看来,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出现的今天,《通知》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
笔者认为,《通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公安机关近期办理的案件情况显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第一种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第二种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在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是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需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从而导致出现大量闲置的个人账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账户、资产管理不善,又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还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闲置的账户成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是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管理并不完善,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此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总而言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