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出台 看达摩克利斯之剑落向何处

日期:2016-01-12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意见稿》除了明确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之外,还禁止了平台自融等十二项行为;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实施备案制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

政策对网络借贷划定了更明确的监管红线,《监管意见稿》甫出,引发业内人士纷纷解读。国内领先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友众信业认为,从表面上看,《监管意见稿》仅仅是划出行业发展的“条条框框”,但是背后反映的是政府部门对于行业发展的方向导引。

合规合法是监管主线

此次监管部门出台的《监管意见稿》虽非正式,但明确了多项平台设立细则和发展规范。《监管意见稿》对网络借贷定位清晰,就是中介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网络借贷也并非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对于其公司名称的规范标准,甚至可以用严苛来形容。

这就意味着从业者要在短时间内作出调整,管理和运营成本也将大幅提高。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对于满足监管条件的优质平台,自然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若不符合监管要求,只能在整改期内选择退出这个行业。

友众信业对此认为,《监管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责、发展方向及禁区,但仍给广大中小平台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如流传已久的“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牌照制”等说法都不在此细则中。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对于《监管意见稿》也不要过于紧张,只要合法合规经营,国家还将鼓励支持,这也是行业监管最主流的趋势。

监管口径以刚柔并济

《监管意见稿》延续了行业期待的负面清单的监管风格,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许可,所以整个监管的基调是相对宽松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之严格是超预期的。友众信业认为,整个监管意见的口径是宽严相济,而这也是为行业发展留存了一定的创新空间。

对于平台的设立,《监管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这表明了监管层力主掌控网贷平台核心信息,实时监控行业的动态,合理控制风险。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友众信业认为,相比其他行业,网络借贷行业的备案严格程度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监管意见稿》对于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机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度、从业人员的资质等问题等并没有涉及,只提出要采取备案制,备案不设置条件,可谓是严中有宽,对于中小平台的发展留存了较大的空间。

另外,《监管意见稿》中多次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修辞,对披露条目做了细致入微的阐释,对于后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条件留足了余地,行业的监管方向还存在一定的落实空间。

出借门槛控行业风险

除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监管意见稿》也对出借人设置了金融门槛,这一点多被忽略。例如,需要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对资金出借人设置门槛实现了行业的双向监管,确保投资人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让网络借贷投资理性化,不再是盲目的利益驱动。友众信业认为,为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建立一套投资规范机制避免了全民蜂拥而上,有利于行业的稳健发展,同时也降低了社会资本的盲目流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监管意见稿》虽然不是正式的监管细则,但是已经吹响了监管落实的号角,释放出了行业透明发展的信号。“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基调仍旧没有发生变化,行业的“创新”特征也继续得到肯定,只要做到合法合规,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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