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颖:“王老吉”对红罐包装显著性起重要作用 与红罐不可分

日期:2015-07-02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以及我国对依法治企的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此前,快播的2.6亿天价罚单让公众认识到国家对严厉打击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也让更多的企业在懵懂中思考自身发展的合法路径。

随着“红罐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及王老吉表示将对包括加多宝(中国)在内的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提起新的诉讼,“红罐案”的新动向毫无意外的再度聚焦了公众的目光。可以说,“红罐案”自诉讼之初便伴随着力挺、争议、是非等言论,不一而足。

对于双方对红罐的争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指出,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案是围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展开的,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中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异议,但是否属于王老吉方面所有则为案件争议焦点,也是目前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杜颖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将“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装潢分割开来,确定不同权利归属主体,似有不妥。他解释说,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可以区分,此种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可以分开保护;一种为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难以区分的情况,二者应该一体保护。该案中,红罐包装装潢由3个部分组成,即红底的背景、黄色字体的“王老吉”文字以及圆口易拉罐。该案包装装潢的显著性不是该包装装潢某一部分的显著性,而是其各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经过推广使用所产生的显著性。由于“王老吉”商标3个黄色字体处于商品包装上显著的位置,占据了近四分之一的表面积,是该商品包装装潢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对于整个包装装潢显著性的获得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法律终审结果的即将宣判,以及法律界人士对王老吉的支持,加多宝在“红罐案”一审败诉后开始慌忙换装,摒弃其品牌发展的最大依仗“红罐”,且在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广告、线下物料等力推新罐,全面“去红”,放弃红罐。这些举动都是加多宝心虚侵权最有力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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