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民:商品装潢设计基调应由商标权利人制定 红罐应属王老吉

日期:2015-06-29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6月23日,王老吉在媒体沟通会上宣告将发起新的“红罐案”诉讼。此前在最高院进行的“红罐案”二审,王老吉的诉讼主体只有鸿道集团和广东加多宝。据统计,有超过2000万件加多宝侵权产品仍在市场流通。为了全面保护王老吉品牌价值,将被侵权的损失降到最低,王老吉将对包括加多宝(中国)在内的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

新的红罐诉讼将红罐之争再度升级。早在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就对红罐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红罐装潢归王老吉所有,并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并提出四个立即,全面禁止加多宝的一切侵权行为。

新红罐案的发起,无疑再次掀起公众及法律界人士对红罐装潢的讨论。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双方存在争议的包装、装潢应归广药集团所有。他解释道:根据此前的协议,双方就商标、产品包装已有较为明晰的约定。首先,产品包装是罐的形状,这是已经约定确定下来的。其次,罐体是红颜色的,这就是包装、装潢的基调,也是约定下来的。同时,广药集团为商标许可人,“加多宝”为被许可人,前者为商标权利人,后者是被许可方。根据许可式合同的性质并结合两者不同的角色可以判定,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设计基调应由商标权利人制定,被授权方应为从属者。

陈建民进一步解释说,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而言,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比如‘王老吉’罐装凉茶的包装、装潢,如果把它换成纸盒,那它将是另一个包装,已经不在红罐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内,所以它还是要紧紧地和其最开始使用的状态统一在一起,而不能被延伸使用于其他产品,更不能延伸使用于其他品牌。广药集团设定下的红颜色罐体包装、装潢,其特有性的指向只能是“王老吉”商标而非其他。据了解,早在2012年,王老吉商标就已回归广药集团。

一直以来,加多宝用虚假广告语,侵权红罐等方式混淆消费者购买习惯,并用悲情营销的策略博取大众同情,但法律讲究的是真凭实据的,仅仅凭借对不起海报和多谢行动等行为是无法改变商标、红罐的归属,也注定不会获得法院和法律界人士的支持,而且还会引起消费者对这种无底线营销的厌烦。目前,“红罐案”二审正在等待最高院的裁决,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根据一审败诉以及二审王老吉提交新证据的现状来看,二审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目前,加多宝一面虚心换装,一面全面“去红,也被业内视为为二审败诉铺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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