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素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传来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侵权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自此,该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据了解,此案于2012年7月立案,2013年5月开庭,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最终归属王老吉,加多宝凉茶外包装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并要求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随后,败诉方加多宝提起上诉。
整个官司打了近三个年头,堪称“长路漫漫”,备受业界人士关注。此次最高院应诉书的发出,是继一审宣判后的最新进展。对于二审何时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没有提及,有关案情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一审判红罐归王老吉 加多宝继续使用需承担风险
红罐之争进入司法审判这一渠道,意味着王老吉和加多宝两家中只能有一家在包装上可以使用红罐。所涉及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归属。
广东省高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以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加多宝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承载着巨大的商誉价值,这种商誉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的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的判决结果,意味着承认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归属关系,“包装装潢随着商标走”,加多宝使用红罐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
在一审宣判后,对于加多宝是否能继续使用红罐,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生表示:二审判决还没有做出,判决还没有生效,还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加多宝继续用红罐包装,可能会产生将来的损失赔偿时间扩大的问题,要承担这一风险。
加多宝或为败诉提前铺路 红罐案具法律借鉴意义
目前,针对红罐一审败诉,加多宝已经有市场动作,开始筹划换装。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显然,此举是加多宝为二审败诉铺路,同样也表现出了其在案件上的不自信。而放弃红罐,也是加多宝对侵权事实的变相默认。”
纵观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系列案件,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加多宝并不得意。2014年12月19日的宣判,已经是加多宝与王老吉一系列纠纷中的第八次败诉,并且是八连败。
而在此前所有官司一审宣判后,加多宝公司都提起了上诉。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德国马普所法学博士吴一兴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侵权赔偿在我国一直存在判决较轻、侵权损害后果不能获得完全赔偿的局面,这是由立法、司法、执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有相关案件本身举证艰难、耗时长久的原因。因此确实存在侵权一方打时间差,利用诉讼过程继续牟取非法利益,甚至利用诉讼本身扩大自身知名度的情况。此次加多宝方面又用提起上诉以拖延时间,无疑又是一个故技重施。
但不管诉讼过程如何复杂,诉讼成本如何高昂,维护整个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关司法活动的追求目标。只有加强法律共同体的协同合作,全面提高维权体制的运行效率,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和事实正义,才能使侵权者被震慑,受损者得赔偿。
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整个纠纷来看,无论是此前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加多宝的虚假广告纠纷、还是目前的红罐装潢案,都可谓知识产权界的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善都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而有关商标的合法使用、商誉的保护也值得每一个企业警醒: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企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化治理,“依法治企”成为了当下每一个企业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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