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所审理的,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向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系列案有了最新进展——案件的关键证据《承诺函》经过南山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认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曹琳具有约束力,并据此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富安娜又一次有力揭穿了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否认签过《承诺函》的谎言。
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始末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希望通过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给富安娜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定向增发方式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08年3月,富安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与持有原始股的员工签署了《承诺函》“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体现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法律关系。
但是,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分别在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并且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
2009年12月30日,富安娜成功登陆中小板,制造了一大批百万富翁。遵守《承诺函》的员工都有了巨大的收获。富安娜推行股权激励本意是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但有些高管拿到股票就跳槽,甚至就职于竞争对手公司,这样的股权激励显然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纵容,就是对其他富安娜员工的不公平。
于是,在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案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这也是富安娜借法律手段谴责了部分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和商业伦理的缺失。
《承诺函》成为关键证据
此案诉诸法院之后,因部分被告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向南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山法院驳回起诉。南山法院于4月1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全部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诉求。被告就此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接到上诉之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深圳中院做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南山法院的裁定。深圳中院同时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明确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就此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2007年6月富安娜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被告以股东身份向原告认购了股票,获得股权收益,明确写明了“本人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案中的股权收益是被告依股东身份而获得,不适用劳动法律而只能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且,董教授进一步指出,富安娜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明确说明“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因此承诺一定时期内不向公司提出辞职,且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在违反约定的时候“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因此适用《合同法》调整。
是否敢鉴定《承诺函》成试金石
《承诺函》究竟是真是假,成了本案最大的关键,也是原、被告双方真实底牌的试金石。
原告富安娜方面,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就坚称被告签署《承诺函》的事实成立,并提交了被告亲笔签名的书面证据,同时配合被告对《承诺函》做鉴定,并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展现了足够的诚意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
反观被告方面,对待《承诺函》的立场可谓模棱两可,前后观点时常相左,从部分媒体的报道中可窥见一二。
今年3月,在对某网站的采访中,“周西川等人提出异议称,承诺函是在富安娜私下违规胁迫在职期间的IPO前普通股股东签下的。”言下之意,至少是签过《承诺函》。
而在今年11月,在对某周报的爆料中,周西川告诉记者:“作为诉讼里面的主要证据,这份承诺函我本人从来没有签署过。”
部分被告不但对媒体信口雌黄,玩弄媒体于股掌之间,而且对于人民法院,亦是出尔反尔。
此案立案之后,几乎所有被告均称《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是套印上去的,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南山法院通知其做司法鉴定后,23名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只有两人交纳了鉴定费。2013年11月26日和28日,南山法院对该案18名被告开庭审理时,18名没有缴纳鉴定费的被告却异口同声说没有签署过《承诺函》。
因为对于《承诺函》是否伪造,作为被告心里最清楚,《承诺函》是真实的,被告拿去司法鉴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还会再白搭一部分鉴定费进去。”
已经和富安娜达成和解的陈国高(26个原始股东之一)表示,当时确实是资源签署了《承诺函》,原始股东以1.45元如此超低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又何必去做假?
经过南山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由被告吴滔向南山法院申请的《承诺函》,认定该《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诺函》落款承诺人处“吴滔”签名是吴滔本人书写,摁在吴滔签名上的指印也是吴滔本人的。《承诺函》是真已确定无疑。
频频爆料 意图以舆论干扰司法
记者采访发现,前述部分被告不仅在法律程序上采取“拖延战术”与富安娜频频较劲,亦在新闻媒体频频“爆料”,意图以舆论干扰司法,借以影响中小投资者对于富安娜的判断。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前述部分被告频频向媒体“爆料”,称富安娜在IPO之前曾经“秘密回购”20名员工股票,并要求离职股东上交自己深交所股东卡、股东卡密码与股东卡资金账户相关联的银行卡及密码。富安娜在公告中对此一一进行辟谣
在诉讼过程中,富安娜为了保证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公司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被告在外地证券部的相应价值的账户资产,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富安娜的维权是持支持态度的。前不久举办的深交所行业高端沙龙上讨论了富安娜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由于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最高额的股权激励纠纷索赔案,备受监管部门及上市公司的关注,监管部门鼓励富安娜用法律维护股权激励的正当利益。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近年来司法审判领域有一股歪风,就是理亏的一方为了弥补在证据方面的不足,大打“情感牌”、“悲情牌”、“爆料牌”,一些不明就里的媒体,一味追求“猛料”和“独家”,稍加不慎就容易被当枪使,丧失媒体的公信力,殊不知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拼证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试图借助舆论影响司法的伎俩,最终都不会得逞。
责任编辑:NL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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