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无人岛开发条例 使用金超1亿可按揭

日期:2013-05-31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聚焦《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月1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全国首个规范无居民海岛(俗称无人岛)开发利用活动的省级政府规章,标志着浙江对无人岛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浙江无人岛数量有2639个

先看浙江无人岛的家底。

按照中国海岛定义,大于500平方米的海中陆地才能称作岛。

根据浙江省开展的无居民海岛甄别调查,全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总数为2878个。其中无居民海岛2639个,占91.7%。

无居民海岛行政隶属涉及舟山、嘉兴、宁波、台州、温州5个市及其所辖的23个县(市、区),其中舟山市占全省无居民海岛总数的43.7%,其次是台州市占21.6%,宁波市占19.2%,温州市占14.6%,嘉兴市占0.9%。

在浙江无人岛中,有7个是国家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点,从北到南依次是海礁、东南礁、两兄弟屿、渔山列岛(伏虎礁)、台州列岛(1)、台州列岛(2)、南麂列岛(稻挑山)。这些领海基点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特别的保护。

浙江无居民海岛有两个特点,

一是数量多。浙江无居民海岛数大致占全国无居民海岛总数的四成。

二是单体小。平均单个无居民海岛陆域面积只有0.029平方公里(43.5亩),平均岸线长只有560米(比一个标准足球场大一点)。

目前,浙江最大的无居民海岛,是象山县的大平岗岛(陆域面积达到1.151平方公里,折合1726.5亩)。在全省无居民海岛中,陆域面积在1平方公里(1500亩)以上的,一共只有3个,宁波象山的大平岗岛、南山岛和台州临海的长峙岛。

浙江目前只发出两张无人岛使用权证书

总体来看,浙江的无人岛开发利用程度普遍不高,尤其是距离大陆较远的海岛,基本是原生态的。

但距离大陆较近和陆地面积较大的有居民海岛附近的岛屿(如舟山本岛、岱山本岛附近的那些岛屿),开发活动相对就要多一些,会有少量的农林牧业活动。

省海洋与渔业局巡视员刘向东说,国家对无人岛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开发利用;另一类是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人岛。

对无人岛审批权限,只有省政府和国务院两级。

2011年,国家海洋局公布了首批176个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其中浙江有31个(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

根据规定,这些无人岛将可以开发成为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公共服务等多个形态。

截至目前,浙江共发出了两张无人岛使用权证书,都在象山县。

一个叫旦门山岛(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被宁波一公司老总以344万购得50年使用权。

一个叫大羊屿岛(面积0.258平方公里),被宁波一企业以2000万的价格买下50年使用权(2010年3月1日《国家海岛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个公开拍卖的无居民海岛)。

这2个无人岛用途定位都是搞旅游开发,基本处于建设当中。

当岛主不是那么简单

随着政策逐步放开,很多人想当岛主的梦想再一次被燃起。

但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人士表示,若是投资,不建议推荐无人岛,因为无人岛是要在保护前提下适度开发,由于远离陆地,光基础设施开发就是无底洞,没有几千万元砸下去,在岛上居住生活都成问题。

依据即将实施的《办法》,以后个人想当岛主,需走以下途径。

第一步,先在国家公布的首批176个(浙江有31个)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里挑选,看中后向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你中意的无人岛编制单岛开发规划方案,再向省政府报批。

第三步,省政府批准(特殊情况要国务院批)单岛开发利用规划方案后,在当地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国有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无人岛使用权,防止权力寻租。

第四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无人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五步,竞标,价高者为中标人。县级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交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六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中标人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即成为国家认可的“岛主”。

第七步,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利用方案,岛主再编制个人对无人岛的具体开发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步,“岛主”对无人岛具体开

发建设方案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要重新做方案报批。

第九步,无人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3年未开发利用 省政府收回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最高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

为防止囤岛圈地行为,《办法》设立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回收制度。

凡是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3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使用金超1亿 岛主可按揭 首付五成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无人岛出让及使用金征收细则,无人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这笔钱由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缴入国库。

取之于岛,用之于岛,无人岛使用金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调查、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不管无人岛出让年限如何,一般情况下,使用金得一次性交清。比如获得一座无人岛50年的使用权,50年的费用在拍卖成功后就要上交。

不过,若是应缴纳的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岛主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纳,首付不能低于总金额的50%。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七种情况使用无人岛可以免单

国防用岛;

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防灾减灾用岛;

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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