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工商局今天表示,从去年开始实施的《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强调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2011年,北京市开始实施《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和《流通领域食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几项制度规范,以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以及食品批发经营的安全控制做出规定与建议,保证广大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北京市工商局强调,经营主体在落实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过程中,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同时,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尽量做到先进先出;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做好记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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