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CPI持续上涨可要求加薪

日期:2010-11-30 作者:admin 来源:海峡都市报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从立法层面将集体协商这一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予以确立,企业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高可罚3万元。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为了制度的推行,条例规定,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条例规定,对“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明年1月13日召开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于明年1月13日在福州召开,会期约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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