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台胞在闽可在社会保险、子女就学、机动车驾照、资格证书等方面享有居民待遇,他们在闽的投资形式更灵活,政府对其服务也将更优惠。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法规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同名法规同时废止。省台办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29日接受记者采访,讲解了法规的许多亮点。
台胞可享受系列居民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台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在社会保险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籍员工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在子女就学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台籍员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台胞投资者经批准可在台资企业集中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在机动车驾照方面,规定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在资格证书方面,规定台胞投资者个人和台籍员工,可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在本省适用。
新增三种台胞投资形式
实施办法新增了三种台胞投资形式,即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另外,实施办法还在全国开创性地就解决隐名投资问题作了规定。基于各种原因,过去台胞隐名投资现象在我省大量存在,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少因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实施办法规定台胞以他人名义来闽投资的,应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台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资企业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胞请求确认或变更其股东身份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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