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市民如何了解城市规划?25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一批法规,审议了了一批涉及民生的草案。
三种情形
工资可协商
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企业拒不履行协商义务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些涉及劳动者和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成为25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时的焦点。
工资是升还是降,这对于劳资双方而言无疑是个敏感话题。记者了解,在该修订草案的初审中,有委员和相关部门都提出,在法规中不能只规定“增长工资”的情形,这样不够客观、全面,忽略了在特殊情况下经集体协商“降低工资”的可能,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工资指导线应当是变动的,而不总是增长或提高。
就此,目前修订草案规定三种情形下,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即: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大变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在修订草案中,对“集体合同”的涵义进行了阐述。为保障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修订草案针对企业一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
将立法细化
拥军优属措施
25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我省拥军优属的各项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除明确了拥军优属的措施,还对安置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已参加部队集资建房或者购买部队住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或者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一等功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按照身份不变、专业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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