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将有最高最低限制。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厦门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4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今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记者 陈运军)
【贴心提醒】
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三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后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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