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所得税减按15%征收外,优惠政策还包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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