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转让须投保人同意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日期:2011-09-08 作者:admin 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财富网 推荐:股民学院

   昨天,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同时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据悉,该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举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

  可预警退市转行者后续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介绍,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保险公司出现破产、清盘时投保人权益的保护,监管部门此次发布的重点在于“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都要保护投保人权益”。

  郝演苏认为,近几年保险行业股权变更日益频繁,保监会的主要目的是预警,以应对个别保险公司因公司退市、转行而带来的后续问题,“随着监管机制越来越成熟,更健全的保险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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