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兰
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保监会此前的相关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城市的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全国其他各地为5万元。
《通知》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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